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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拒付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或将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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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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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拒付,这四个字是所有POS机代理们的噩梦。有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刷卡后又恶意拒付,严重扰乱了整个行业的秩序,也给商户、POS代理商、支付公司等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018年12月8日,闫某某使用朋友王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和资料,在河南省洛宁县海科融通的某代理商处办理了一部POS机。12月9日,闫某某伙同王某某驱车在陕西境内用王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这台POS机刷卡50010元。随后王某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报案,谎称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最终导致交易退单。此事致使海科融通代理商承担了该笔资金损失。

海科融通河南分公司发现这可能是一起恶意拒付案件后,当即向洛宁县公安局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商户入网资料、银行调单邮件、交易信息等。洛宁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海科融通的报案后,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收集大量的证据材料,克服恶意拒付案件侦查与认定上存在的一些困难,多次与检察院沟通,依据事实与法律最终认定闫某某、王某某涉嫌刑事诈骗。随后,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向洛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万元。闫某某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王某某、闫某某故意挑战国家法律,同时心存侥幸,最终难逃刑事处罚,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心怀侥幸的不法分子,银行及海科融通这类的正规支付公司都有着精细化的风控体系,会围绕交易信息、监测主体、风险联防等方面根据交易类型设置不同的风控规则,进行系统+人工双重筛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赚钱一定要选择正规途径,钻空子的违法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